“喝酒不开车,开车不喝酒”这是基本开车的知识了。又有朋友圈中人都在转发一则消息,说是醉驾可以不入刑了!
这是真的吗?
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制定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(二)》(试行),规定:“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,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、机动车类型、车辆行驶道路、行车速度、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,准确定罪量刑。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予定罪处罚;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。”
根据规定,最高法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指定1-2个中级法院、2-4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。试点工作从今年5月至10月,为期半年。根据试点情况,将适时在全国法院推行。
呼声:醉驾不入刑,我们不同意!
“潜在的极大危险谁来负责?谁来认定?其次,这又牵涉到执法中认定问题,如何认定属于轻微?如何避免出现专门钻甚至制造空子的情况?这里面说了吗?说清楚了吗?没有!”
“好的法条不坚持,明明效果不错,大家也支持,现在突然就说要变改?”
一时以来,“醉驾入刑”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。日前调查显示,诸多网友纷纷表示支持“醉驾一律入刑”。
对于不少人来说,有这样的疑问,当给法律开了一个小口时,现实会不会破一个大洞?
在学界,关于“醉驾是否一律要入刑”就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。一种认为打击面过广,一种则坚持认为醉驾应该入刑。
他个人认为,醉驾一律入刑确实打击面过广,像醉酒轻微然后挪车的情况,就不应该等同于其他严重的醉驾行为。另外,酒精浓度也存在着一定个体差异。比如,在国外一些国家,就不单是用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作为处罚依据,还会让驾驶员写字、走路等,综合判断该驾驶员的醉驾程度。
这个规定可能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认定的问题,对于“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”的标准不好掌握,可能会导致选择性司法甚至司法不公,同样的情况有的人定罪有的人没有定罪,可能会破坏司法的公信力。
2011年2月 醉驾和飙车入刑。
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通过,将醉驾和飙车入刑,自2011年5月1日施行。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,从原来由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范,到由《刑法》处罚制裁,惩处方式升格。其中规定,“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,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。”
2011年9月 醉驾一律立案侦查。
为保证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的正确实施,公安部下发的《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》规定,“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,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,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”。
2013年12月 80毫克以上属醉驾。
为保障法律的正确、统一实施,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,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公安部印发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的通知。
其中规定: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/100毫升以上的,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,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。醉酒驾驶机动车,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/100毫升以上的,从重处罚。
2015年8月 醉酒驾驶机动车入刑。
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通过,规定:“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”:
(一)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;
(二)醉酒驾驶机动车的;
(三)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;
(四)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2017年5月 醉驾轻微不予定罪(试行)。
最高人民法院制定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(二)》(试行),规定:“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,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、机动车类型、车辆行驶道路、行车速度、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,准确定罪量刑。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予定罪处罚;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。”
不管醉驾入刑是否出现松动,我都要奉劝大家,不要抱持着侥幸心理触碰底线!醉驾被交警蜀黍抓到,依然还是会受到严厉处罚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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